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1號再 審 原告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黃麗美、楊注勝間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0日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176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0,716 元(見本院105 年度桃簡字第831 號卷㈠第147 頁),應徵再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