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調職行為有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振洋 訴訟代理人 洪派緯 被上訴人 徐昌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職行為有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由受命法官再開準備程序。並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