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債 權 人 姚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優必勝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岱辰(原名:袁芳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經查票號AJ0000000 、BI0000000 號貳紙支票之發票人為僅為債務人優必勝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必勝公司)且無背書人;而票號AI0000000 號支票之發票人為優必勝公司且背書人為債務人袁芳輝;票號BN0000000 號支票之發票人則為袁芳輝。故各該支票所對應之債務人不同,應分別聲明之。 三、另票號AI0000000 號支票之票面金額為108 萬元,並請更正之。 四、請提出正確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