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83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佳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王蔡雪貞、王立傑、王永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金額應依民法第202 條規定更正以美金計算之內容。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