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2號債 權 人 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查本院已以105 年度訴字第1844號判決確認蔡嘉信與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