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545號債 權 人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清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債權請求本金金額為49,986,000元,利息債權565,664 元不得再請求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