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17號債 權 人 許迪嵐 債 務 人 伊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祥 債 務 人 振緯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慧君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振緯興業有限公司、李慧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參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伊果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吳明祥戶籍遷入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對債務人伊果有限公司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