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78號債 權 人 新烽電能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並無以「新烽電能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名稱之公司。 二、故請表明債權人公司正確之名稱,並提出證明文件,且應提出蓋印債權人公司正確之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