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09號債 權 人 曾仁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大飛有限公司、翁輝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