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63號債 權 人 魯桂民 債 權 人 蔡妍慧 債 權 人 呂錦憶 債 權 人 陳厚汝 債 權 人 張旭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