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3號債 權 人 石意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元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AG0000000 號支票背面影本(內容須清晰)。二、若邱元楷未於上開支票背面背書,則依票載發票人即債務人應更正為鑫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邱元楷非發票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