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54號債 權 人 林義祥即佳祥珠寶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公司之前任法定代理人蔡嘉信與債務人公司間之董事長委任關係,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844號事件確認為不存在,且已確定。故債權人於聲請時於聲請狀上記載蔡嘉信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屬有誤。 二、承上,請表明債務人公司現任且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其為該公司現任且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