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14號債 權 人 正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榮運動場館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吳佩殷,故請表明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該法定代理人並應於本件聲請狀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該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二、次查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僅有林哲羽一人,林士維並非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請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