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830號債 權 人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隆錦宏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如不能提出釋明文件,亦請表明利息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三、如未具狀表明利息起算日,則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