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01號聲 請 人 趙豐富(即柏盛拉鏈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柏盛拉鏈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柏盛拉鏈有限公司帳載固定資產尚未處分完成,故清算無法如期於六個月內完結,為此聲請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6年3月31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83號卷可資為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6年9月30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7年3月3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