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例如:記載加速條款之契約)。如依約須經定期限書面催告者,並請提出該催告之證明文件(例如:存信函暨其回執)。 二、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例如:歷次還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