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789號聲 請 人 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仁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本票原本二件。 2.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