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755號聲 請 人 宋承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吳坤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並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本件台端聲請狀僅記載「…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惟系爭本票並無到期日,無從得知聲請人何時提示。故請具狀表明台端就系爭本票是否已對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 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2)如尚未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請,待 台端對相對人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