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27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鄺新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必勝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