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馬守誠(原姓名吳守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一、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結清」,請說明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已按協商內容履行完畢抑或毀諾?若為毀諾,則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 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陳稱目前任職於穩錠實業有限公司,請說明每月薪資數額為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三、聲請人陳稱每月繳納汽車貸款2 筆,請說明該汽車貸款發生之原因、時間,並提出每月繳納汽車貸款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 五、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PLR1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