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梅君 代 理 人 邱陳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或房租繳款明細等,足資證明支付租金之資料。 二、請釋明聲請人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為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103 、104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戶籍謄本,並說明母親確有受扶養之必要,以及與其他法定扶養人即妹妹如何分攤母親之扶養費。三、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並說明除於豆趣創樂有限公司工作外,現有無其他兼職工作? 四、請釋明聲請人國泰人壽保單,每期需繳納保費為若干?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含水電瓦斯費、電話費、交通費、膳食費等)。 六、聲請前2 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七、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