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0號原 告 林秋祥 林裕強 吳欣怡 周台榮 蘇淑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2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