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2號原 告 高欣瑜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坤佑即劍橋汽車商行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4,7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