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9號原 告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灃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