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1號原 告 林鍵齐 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10日內,具狀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本院執行命令按月給付所扣押移轉之債務人黃世鎮薪資予原告,惟起訴狀未記載其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自何時起至何時止應按月給付多少金錢、或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之金錢總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其起訴與法定程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