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2號原 告 怡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訴訟代理人 莊劍郎律師 翁瑞麟律師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被 告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先行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8 萬9,929 元(536.54㎡×27,379元=14,689,92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萬1,27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 萬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萬1,2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