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8號原 告 鐘耀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捷達雲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台灣捷達雲創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13 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已終止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性質應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公司之監察人代表被告應訴,至原告主張被告公司董事張喬欣就本件訴訟有法定代理權,顯有誤會。又被告公司之監察人吳俊緯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399 號判決其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自民國105 年11月21日起不存在,堪認被告現已無監察人,是被告確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 日內補正被告公司合法代理人或向本院聲請為被告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