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67號原 告 良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智 訴訟代理人 陳奕昕律師 複代理人 黃一鳴律師 被 告 鋐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訴訟代理人 吳宛亭律師 林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九號案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7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兩造之主要爭點為:(一)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有無理由?(二)被告主張以原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款項,與原告請求貨款相抵銷,有無理由? 有本院107年6 月7 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本院卷三第49頁至第50頁)。另查,被告就原告及訴外人廣榮有限公司請求未依約定品質履行契約之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92 4號民事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899號(下稱另案)審理中,乃兩造所不爭,並有另案之民事起訴狀及前揭本院裁定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46頁、第59頁至第61頁)。又對於原告請求給付本件貨款,被告主張以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款項予以抵銷,則經原告以被告未能就其所主張債務不履行之事由、金額予以舉證以實其說加以爭執;而就本件與另案所涉既為同一系爭合約書,且被告所主張該等瑕疵之損害賠償部分,亦經被告以另案對原告及訴外人廣榮有限公司起訴請求,並為被告於本件抗辯原告給付有瑕疵及行使抵銷權之必要舉證,為免訴訟程序之浪費,且本件被告之前揭抗辯是否可採,係以另案所認定原告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