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坤佑即劍橋汽車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欣瑜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4,7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