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36號上 訴 人 萬富工程行即李學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宇珊、吳彥陞間本院民國106 年度訴字第193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8,8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