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0號原 告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紹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