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4號原 告 邱盟棋 被 告 盛瀚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且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刑事法院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仍應認原告之(起)訴不備其他要件,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有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80 號刑事判決係認定被告盛瀚億所詐欺之發電機組為東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東鉑公司)所有,則依刑事判決之認定被害人應為東鉑公司,原告僅為替公司辦理出租事宜之人,並非為刑事判決所認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從而,依首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雖刑事庭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然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仍應認原告之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以裁定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