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2號原 告 張永德 被 告 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銀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遷讓返還房屋,系爭房屋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9,150 元(見本院卷第23頁之陳報狀),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部分,不另課徵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99,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