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 告 何志敏 訴訟代理人 何志昌 被 告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八倒數第四行「假處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假執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見判決第9 頁),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