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5號聲 請 人 林璟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第三人李淑華之繼承人,李淑華過世後聲請人欲辦理繼承登記時,遍尋不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 年11月3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46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3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婉茹 ┌──────────────────────────────────────────────────┐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5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四九六六六─0 │ │1 │385 │ │ │01│ │ │ │ │ │ │ ├─┼───────────────┼──────────────┼────┼───┼────┼───┤ │00│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五二0四三─三 │ │1 │415 │ │ │02│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