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34號聲 請 人 何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聲請人就公示催告之公告,未於法院所定日期或期間,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以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並已通知發行公司辦理掛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嗣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前開裁定業於民國105 年1月28日送達聲請人,此經本院調取105年度司催字第5號卷核閱無誤。聲請人遲至105年11月16日始將公示催告登載於太平洋日報,已逾期限。揆諸前揭規定,應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而其公示催告之聲請既已視為撤回,其除權判決之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呂欣蓉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 1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七ND0一九八四六六-五│ 1 │1000│ ├──┼──────────┼──────────────┼──┼──┤ │ 2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七ND0二0四八五二-四│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