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77號聲 請 人 唐幼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郭淑君 附表: ┌──────────────────────────────────┐ │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77號 │ ├──┬──────────┬───────┬──┬──┬───┬──┤ │ │ │ │ │ │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備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79ND005530-3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7364-0 │股票│ 1 │322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