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3號聲 請 人 張志毅即福氣美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卷宗、106 年6 月13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 │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383 號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受款│ │號│ │ │ │(新台幣)│ │人 │ ├─┼─────┼─────┼───────┼─────┼───────┼──┤ │1 │巨星造船股│合作金庫商│106 年6 月10日│25,380元 │九六一五六一一│福氣│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桃園│ │ │ │美食│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