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20號聲 請 人 何婉如(即何正文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何賴月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02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6 年7 月1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0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藍盡忠 ┌──────────────────────────────────────────────────┐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2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O八七ND0一九八四六六─五│ │1 │1000│ │ │01│ │ │ │ │ │ │ ├─┼───────────────┼──────────────┼────┼───┼────┼───┤ │00│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O八七ND0二0四八五二─四│ │1 │1000│ │ │02│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