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9號聲 請 人 羅章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被竊,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月6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呂欣蓉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新臺幣)│ │ ├────────┼────────┼───────┼─────┼─────────┤ │兆豐交通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5 年10月15日│ 450,000元│PP0一0五六0六│ │彭仁祥 │北中壢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