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5號原 告 葉日鉉 被 告 全日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日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2,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關於發給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