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美月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19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8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