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 告 陳金輝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被 告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晏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