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43號聲 請 人 馮志能 馮慶源 劉琪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寶發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聲請人應補正其等持有股份均為繼續1 年以上,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之3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檢查相對人公司財務之期間、項目及範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