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68號債 權 人 利豐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潘隆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宏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