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45號債 權 人 盧冠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晟富工程有限公司、林武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系爭本票發票人及借貸契約借款人均係「林武志」,未見林武志以晟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簽章。請更正本件債務人或釋明公司有無於本票背面背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