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40號債 權 人 協葳化學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晨科技有限公司、黃鈴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是否對債務人黃鈴財請求,如是請陳明請求權基礎及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