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56號債 權 人 彭仲璿即泰旺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悅假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凱悅假期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凱悅假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任士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