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12號債 權 人 郭麗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曉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江曉宣請求給付新台幣25萬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債權人郭麗美聲請狀所附支票影本雖有江曉宣背書,然無法辨識該背書支票究係23萬元或20萬元,債權人亦未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又匯款交易明細收款人為玄廣企業有限公司非江曉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