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95號債 權 人 羅文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麗山即和泰興煤氣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票號GB0000000 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上開支票金額之利息起算日如有錯誤併請更正(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四、請提出和泰興煤氣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五、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如有錯誤併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